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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证监局“四位一体” 规范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发布日期:2013-10-18  浏览次数:7913

近年来,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悄然兴起组建集团财务公司的热潮,要求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集团成员单位将资金交由财务公司集中管理。截至目前,安徽辖区共有9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设立了财务公司,1家上市公司设立了控股的财务公司。上市公司参与集团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一方面可以利用集团的资金管理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如果放任自流,容易造成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将集团成员单位的经营风险转嫁至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安徽证监局实施了培训、督导、内控、协作等系列监管举措,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是抓培训提醒,强化规范意识。安徽证监局认为将上市公司资金纳入财务公司集中统一管理,需审慎考虑,如无相关监管规制的规范和约束,极易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因此,我们对9家参与集团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上市公司,都分别进行了“点对点”的约谈和培训,宣讲证监会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即控股股东不得强行将上市公司资金纳入财务公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

二是抓监管督导,强化规范运作。针对上市公司参与财务公司资金统一管理日渐增多的现状,安徽证监局通过现场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了解财务公司运行现状,查找风险点,明确提出“四个不得”监管要求,即不得对上市公司资金存储业务作统一要求;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不得形成非经营性占用;存款余额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经审计总资产的5%及货币资金余额的50%,或存款不高于从财务公司获得的贷款。在安徽证监局的监管要求下,截至20121231日,安徽辖区已经正式运作的4家集团财务公司累计吸收上市公司存款12.31亿元,合计向上市公司提供贷款23.64亿元。

三是抓内部控制,强化信息披露。对于参与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上市公司,安徽证监局要求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将“四个不得”的监管要求作为金融服务协议的条款之一,同时履行相应地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和决策权,接受投资者监督。通过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细化信息披露细节,规范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如国投新集在与集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同时,制定了《公司在国投财务公司的存款风险处置预案》,明确了风险处置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建立了风险报告制度,制定了不同情形的处理方案。

四是抓监管协作,强化借力监管。安徽证监局一直将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列为监管重点,通过中介机构规范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要求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机构每年度提交此项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此项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发表明确意见,要求持续督导机构对此项关联交易是否必要、公平、公允及上市公司资金独立性发表意见并上报。如皖能电力定期委托审计机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为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出具专项评估报告。

 (公司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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