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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证监局深入开展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调研

发布日期:2016-1-25  浏览次数:3922

     为提高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公司重视并自觉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20155月,安徽证监局选取辖区10家创业板公司为试点,开展了自愿性信息披露专项督导活动。结合半年来的监管实践,安徽证监局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存在问题从监管角度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

经调研分析,无论在披露内容还是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愿性不高。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法制保障尚不健全、诚信理念尚未普及、严重偏好短期跟风式投资的背景下,自愿性信息披露带来的正面影响并不明显,阻碍了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积极性。二是潜在成本较大。包括对外信息披露引起的诉讼风险和违规成本,以及在信息收集、甄别、发布等方面耗用的人力成本、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等。三是操作难度较高。由于尚无基于投资者需求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权威性规则进行引导,导致公司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时点、信披内容的尺度和边界较难把握。四是监管依据不足。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依据和处置措施的相关法规还不健全,尚未形成具有可行性、明晰性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体系,使得监管介入、监管问责比较困难。

相对于强制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自由度,是一种市场行为。作为监管部门,应从正面引导和依法监管入手,既要鼓励上市公司重视并主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丰富信披内容,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又要通过对自愿性披露行为的制约和规范,保证信息质量,谨防其成为某些上市公司谋取私利的操作工具。基于此,调研报告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一是健全制度引导机制,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通过指引性文件、备忘录等形式,制定明细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实施规则,督导公司以此为参考,建立囊括强制性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制度。二是探索第三方评价机制,扩大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鼓励上市公司聘请专业评级机构,定期跟踪、调查和评价自愿性信息披露情况,并扩大评级报告在信息披露评价、行政审批等方面的影响,彰显自愿性信息披露正面效应。三是建立差异化问责机制,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将自愿性信息披露纳入较高层次法律性文件中,增加监管可操作性,并建立区别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差异化明细问责机制,给予自愿性信息披露更为宽松的法制环境。四是构建信披转换机制,营造自愿性信息披露市场氛围。从公司踏入资本市场起,就鼓励具有信披意向和实力的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先行先试。而在同一板块,畅通信息披露双向转换渠道,以提高信披效率。五是完善交流培训机制,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信披技术层面的业务培训,积极搭建信披交流平台,广泛宣传自愿性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增强信披针对性,提高市场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安徽证监局会计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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