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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六大亮点透露监管方向

发布日期:2019-03-20  浏览次数:3550

  2002年17日,证监会首次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阐明了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成为指导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时隔16年之后,证监会于2018年9月30日修订并正式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内容涵盖上市公司治理基本理念和原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和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及对其的激励约束机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行为规范,机构投资者及相关机构参与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在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方面的基本要求,以及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等。本次修订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反收购及控制权变动时的公司治理提出要求

 为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此前,多家上市公司先后在公司章程中引入反收购条款,主要集中在股东提名资格、股东大会召集权、董事会结构、董事任职资格、职工董事、“金色降落伞”等条款上设置门槛。上市公司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当反收购条款、阻碍市场化收购的行为也引起了证监会、交易所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在2016年8月26日召开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就对此回应:“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条款的约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第七条明确“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得剥夺或限制”,此外,第六十一条要求“董监高任职提前解除的补偿需符合公平原则,不得进行利益输送”即是针对反收购中的“金色降落伞”条款量身定制。

  同时针对控制权争夺影响上市公司稳定经营的问题,《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还新增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釆取有效措施保持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股东以及管理层在面对公司控制权争夺时,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维护公司的正常稳定经营提出的明确要求。

   (二)明确董事权利义务及董事会制度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强化了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新增第三十六条明确“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以及针对相关事项的特别职权”,并要求独董应当在股东大会进行年度述职,同时增加独立董事的“劝架”的义务,即“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如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前述特殊情形提出了及时披露的要求,一定程度提高了上市公司治理的透明度。

  除本次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沪深交易所于2018年亦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均将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规定为强制设立,强调了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也对审计委员会的勤勉履职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于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要求,也由原准则的“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调整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三)董监高的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安排

  2002年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仅明确了经理人员的聘任、激励与约束机制,本次修订后,将范围扩大至高级管理人员。且相较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本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增加“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第三方评估一般情况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公正,提高绩效管理。

  (四)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

  实践中上市公司董监高在接受采访、发言等情形下提前泄露敏感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强调了除上市公司董事会许可进行披露的官方渠道之外,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应对董监高对外发布信息制定行为规范。作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亦应当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风险意识,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一方面鼓励上市公司扩大披露范围,另一方面也对信息披露提出了规范要求,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为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提供了更明确的披露要求,也为选择性信息披露、夸大式信息披露等提供了更明确的处罚依据。

  相较于2002年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准则将现金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环境信息及履行扶贫等的披露要求纳入其中。体现出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中强化信息披露的意图,也体现了证监会全面、依法、从严监管的理念。

   (五)确立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基本框架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增的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突出了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方面的引导作用,要求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以及公司治理相关信息,确立了ESG信息披露基本框架,同时也为后续ESG信息披露相关细则的落地奠定基础。

  (六)鼓励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参与

  新增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一章,主要从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及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出发,旨在以专业机构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力量,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

  鼓励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的其他投资主体等机构投资者通过依法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推荐董事、监事人选,监督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等途径,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明确了机构投资者的范围及发挥作用的途径,并鼓励机构投资者公开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与原则、表决权行使的策略、股东权利行使的情况及效果。

  对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其在上市公司财务审计、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专业性。新准则明确了中介机构在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状况方面的责任。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持股行权等方式多渠道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了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为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发挥职责提供了规则支持。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而上市公司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取决于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修订,找准了提升A股市场质量的切入口,对上市公司治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参与,也将形成对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更强有力的外部监督。


上海信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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