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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初探 ——以辖区W公司为例

发布日期:2015-8-26  浏览次数:5219

          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而引发的市场风险(以下简称“涉案公司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当前投资者保护工作的一项重点,也是市场监管工作的一项难点。本文试从辖区一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投保工作实践入手,分析涉案上市公司投资保护工作特点,总结过往经验和做法,提出监管思路和启示。

一、涉案上市公司投保工作特点分析

(一)涉案公司风险具有突发性和聚焦性。涉案事件往往迅速成为舆论和市场关注焦点。如20138161105分,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幅超5%,下午1423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承认套利系统出现问题,这就是著名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该事件爆发后,引发市场和舆论的广泛关注,各大媒体轮番报道,百度搜索中涉及“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文章有63.2万条,据不完全统计,其中涉及深度报道、案件反思文章近200篇,其社会关注面之广、聚焦度之深、影响力之大可见一斑。

(二)涉案公司风险具有传导性和外溢性。涉案风险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更要通盘考虑,协调各方,保障投资者的各项权益。如,201212月,超日太阳宣布无力偿还8980万元“11超日债”到期利息,公司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超日债”涉及股票投资者、债券投资者、贷款银行和供应商等众多利益相关者,事件发生后出现了股民、债民和供应商聚集公司及其所在地政府和监管部门上访事宜,处理不好易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最终,在监管部门协调和多方支持推动下,公司完成重整计划,足额兑付了债券本息,平息了社会维稳风险。

(三)涉案公司风险具有侵权性和求偿性。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往往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权行为人除了应承担相应行政刑事责任外,还应就违法行为给中小投资带来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必须强化中小投资者司法救济等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如,20129月,万福生科因涉嫌欺诈发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出资3亿元,成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先行补偿投资者,开创了国内利用市场化机制补偿投资者损失的先河。

(四)涉案公司风险具有信息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在现行信息披露体制下,由于案件查处保密需要,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投资者很难了解案件的具体进展和可能的处罚结果,往往仅知道公司被立案稽查,但并不知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对查处的结果和影响也没有预期,容易受媒体或传闻影响,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恐慌,形成市场焦虑情绪,增大社会维稳风险。有些案件由于办案时间较长,结果不明确成为市场舆论的焦点,加大了投保工作难度。

二、W公司投保工作的实践

W公司事件是近期安徽辖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去年中秋节翌日,公司股票临时停牌,此后陆续对外披露系列风险,公司全资子公司H公司因无足额资金偿付到期债务,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此外,公司内部审计还发现H公司应收账款存在重大坏账风险。109日,公司被证监会正式立案稽查。

W公司证券违法事件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公司自身生存与发展,也导致了一系列连锁反应,给安徽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带来巨大影响:公司存在退市风险和公司债券偿付风险;控股股东由于部分银行惜贷、压贷和抽贷,存在经营风险;涉及多家银行,可能引起区域金融风险;涉及众多中小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容易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安徽局高度重视,成立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风险处置化解工作,督导公司围绕涉案风险,制定实施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具体措施和应急方案。在各方协作和通力配合下,目前涉案公司投保工作有条不紊,市场总体比较平稳。具体做法如下:

(一)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督导公司做好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法定职责和基本义务,也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根本途径。W公司自去年9月停牌之日起,迅速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一方面,媒体质疑在短期内集中爆发,据不完全统计,事件爆发后短短两周内,关于该公司债务危机的报道高达680余篇;另一方面,随着停牌时间的延长,不少投资者迫切想了解案件调查及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纷纷通过电话和e互动网络平台等方式进行询问,也由此引发不少信访投诉和“12386”热线诉求。

对此,安徽局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五性”原则,全方位督导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一是督导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公司停牌期间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关注市场传闻,做好投资者接待、媒体采访等工作;二是依托“三点一线”协作机制,加强与交易所的协调沟通,督促公司分阶段披露重组进展,做好停牌期间持续信息披露;三是充分考虑投资者漫长停牌等待的焦虑心态,结合投资者集中反映的问题,督导公司三次通过“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秘和财务总监均参加了说明会,并在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下,主动回答投资者反映的各项问题。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如复牌时间、重组进展、债券偿付和退市风险等问题,逐一进行了耐心细致、客观负责的回应;对投资者对公司过往内控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提出的严肃批评,进行了坦诚致歉和深刻反思。有效的沟通和及时的回应,消除了投资者的焦虑和不安,也获得了部分投资者的认同和谅解,为公司集中精力推动下一步风险处置工作创造了较为稳定的外部环境。目前,W公司事件舆情总体较为平稳,未出现大规模群访闹访事件。

(二)以网络投票为桥梁,督导公司开好股东大会,保障投资者的参与权

参与权是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内容。网络投票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种低成本参与股东大会的便捷方式,也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参与决策和维护自身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安徽局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W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事件发生后,公司召开了两次股东大会,均严格执行此规定,投资者参与热情明显提高,网络投票成为其表达意愿、宣泄情感的有效途径。以公司于20141024日召开的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为例,会议审议与投资者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时,有527名中小股东参与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504.83万股,均比前次增长14倍。对于涉案公司来说,通过网络投票形式不仅保障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在客观上防止了投资者大规模现场聚集,个别股东情绪过激或恶意挑衅,引发不必要的维稳风险。

(三)以补偿、和解为手段,督导控股股东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合法财产权益

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资金安全和合法财产权益,关系到投资者切身利益,也是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根本落脚点。此次爆发的W公司事件,涉及众多中小股东、债券持有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风险具有扩散性和系统性的特点,容易引发区域金融风险。

对此,安徽局一是充分揭示风险,督导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以及其他临时公告中,数十次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配合交易所,督导公司四次公告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是针对事件影响投资者和债权人权益的双重特点,推动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事项承担担保责任并发布“预计重大事项对公司债券本息偿付不存在重大影响”的公告,推动控股股东出具自愿延长部分限售股锁定期的承诺,增强市场信心,稳定市场情绪。三是针对子公司剥离后,公司主业空心化的问题,推动地方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发挥行政主导作用,支持大股东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注入集团优质资产,改善上市公司经营模式和财务状况,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稳定。

三、启示与思考

(一)健全上市公司投保工作机制,是处置涉案公司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做好涉案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离不开有效的工作机制作为保障。从目前监管实践看,针对上市公司投保工作行之有效的综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主要表现在对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的执法手段不足、力度不大,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求偿权的途径不够畅通,投保工作宣传引导和奖惩机制尚不健全等。为此:在监管层面,要建立完善投保工作现场检查机制,完善投资者信访投诉及时处理和回复机制,规范信访举报投诉程序;建立投保工作宣传交流和奖惩激励机制,交流上市公司在投保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发挥投保工作正向激励和示范引导作用。在上市公司层面,要推动上市公司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健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机制,增强中小股东投票权的征集能力,如引入券商、律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代理征集服务,提高中小投资者参与权。

(二)完善涉案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机制,是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推进风险化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正如本文所分析的,涉案公司风险具有突发性、传导性、危害性和信息不对称性,让公司主动及时地揭示风险、持续有效地披露案件查处进展情况,使投资者对公司涉案风险及影响有合理预期,本身就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在监管层面,要建立上市公司立案稽查进展情况定期披露机制,在不违反案件调查保密要求前提下,应督促上市公司分时点披露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持续说明案件查处阶段及主要违法事实对公司影响等,明确市场预期和舆论导向。在公司层面,对于案件调查时间较长的上市公司,要建立定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机制,拓宽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集中披露投资者普遍关注的共性问题,提高信披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三)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是保障中小投资者经济权益不受不法侵害的关键所在

所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涉案上市公司风险,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投资收益。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在投资者侵权保障方面机制还不健全,民事赔偿制度还不完善,维权难、诉讼难和求偿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为此:在法律层面,要健全侵权行为人主动赔偿制度,建立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和承诺违约强制履行制度,完善集体诉讼制度,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其维权积极性。在监管层面,要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保险等维权内容和方式,推进行政和解试点工作,研究实行证券发行保荐质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制度,鼓励推行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及退市保险,全面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安徽证监局公司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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